拒不返岗被公司解雇,员工要求给经济补偿,官司一直打到高院,法院判了-世界热议

  2022-12-11 13:13:39

假如员工拒不返岗,老板应该怎么处理才是合法的呢?这类纠纷稍不留神就有可能吃官司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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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家公司因为疏漏一个重要的法定程序程序,结果被自家员工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官司一直打到了高院。最终,公司被判赔3.7万元。一起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决的。

员工拒不返岗被解雇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杜某于2014年9月10日入职北京某公司,月平均工资为7596.88元,工作地点在北京市通州区,正常工作至2019年8月20日。然而,杜某于2019年8月21日起无故不到岗,此后公司分别以对其邮寄返岗通知书等多种方式要求杜某返岗,但其均未予理会。公司为杜某缴纳社会保险至2019年9月30日。

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杜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7060.26元。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公司认为杜某系自行离职,其无需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并为此提交了《限期返岗通知书》及快递回执、报纸公告及通话录音予以证实。

而杜某却辩称《限期返岗通知书》系公司单方制作并无杜某签字确认,杜某未收到公司邮寄的快件;公司提交的报纸及录音材料也都是公司单方行为,无法证明杜某拒收返岗通知书的事实。杜某还辩称2019年8月20日下班后,杜某的经理打电话通知其被公司辞退,第二天不用再去上班,并非其自行离职。

一审:公司补偿3.7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公司、杜某均认可2014年9月10日至2019年8月20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公司就劳动关系的解除,向法庭提交了《报纸公告》予以佐证,但该《报纸公告》仅能证明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杜某履行了催告返岗的管理义务,此后公司并未根据依法定程序制定且履行告知义务的规章制度对劳动合同作出解除处理决定,并在此情况下继续为杜某缴纳社会保险。

经核实,2019年8月20日后杜某未再提供劳动,公司亦未再向杜某支付工资,公司为杜某缴纳社会保险至2019年9月30日,此后双方已不再履行劳动法律关系中提供劳动、支付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本权利义务,劳动关系已于2019年9月30日实际解除。

因公司和杜某均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故一审法院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故杜某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图片来源:摄图网-501036506

综上,一审判决公司支付杜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7060.26元。

不过,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司认为系杜某无故不上班,属于自行离职,法院认为,杜某虽未上班,但其并未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公司并未根据依法定程序制定且履行告知义务的规章制度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并在此情况下继续为杜某缴纳社会保险,因此不构成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杜某于2019年8月20日后未再提供劳动,公司亦未再向杜某支付工资,公司为杜某缴纳社会保险至2019年9月30日,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9月30日实际解除,法院不持异议。

因公司和杜某均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故一审法院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法院认为并无不当,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高院: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

然而,公司还是不服,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申请人公司申请再审未提交新的证据。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续签协议》,劳动合同续签3年,自2017年9月10日至2020年9月9日。申请人公司虽然对杜某履行了催告返岗的管理义务,但并没有依法定程序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并继续为杜某缴纳社会保险。

鉴于,杜某于2019年8月20日后未再提供劳动,公司亦未再向杜某支付工资,因公司和杜某均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故原审法院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

综上,高院裁定如下: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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